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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行动实施方案》  

2014-06-20   库车县总工会   库车县总工会


库车县总工会文件

 

库工发[2014]13号

                                                             

 

       

关于印发《库车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企业工会:

现将《库车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库车县总工会

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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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vml]--><!--[endif]-->库车县总工会                              2014年3月17

库车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县总工会研究,决定把今年4月份作为全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活动月”。通过集中要约行动,全面推行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为目标,正确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搭建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劳资对话平台,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时间

20144月。

三、活动范围

今年集中要约行动的主要范围是五类企业:(一)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企业;(二)集体合同己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三)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职工工资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四)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五)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

四、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推动全县工资协商要约的全面开展,确保企业和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建立,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成果,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2014年,全县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100%,力争做到应约尽约。

五、要约重点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要坚持从库车县和本企业的实际出发,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相结合,突出重点,增强要约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方面。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和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非公有制企业要参考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加而相应提高等问题;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等内容;对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要以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央、自治区属驻库企业及行业直接管理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的情况下,重点就绩效分配开展要约协商。

六、活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启动。各企业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领导,各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立,形成“政府主导、工会力推、多方协同、职工参与、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实现。中央、自治区驻库企业、县属企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列入今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规范要约程序。要建立健全基层工会主动“要约”与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集中“要约”制度,规范要约程序,力争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整改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四环节工作链”。各企业要采取形式多样的要约形式,将企业要约与行业要约相结合,上级工会要约与基层工会要约相结合,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积极推进要约活动的开展。用人单位规模较小,不能单独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由上级工会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进行覆盖。

(三)督促检查,依法推进。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的监督检查。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情况说明书由发起要约的工会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查。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工会组织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活动月结束后,各企业工会要对“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4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县总工会。县总工会将对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评先创优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