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2012年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库车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通知》(库党组发[2012]36号),在规范我县干部档案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信息资源在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作用,更好服务于干部人事工作,按照干部档案“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
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一)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及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因工作需要,可直接提出查借阅干部档案申请。
(二)县委、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三)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二)办理案件。
(三)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四)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借
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所附式样翻印)。,按以下要求签报:
(一)一般情况下,由各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我部主管档案部门领导同意后,办理查借阅手续,无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者,一律不予接待。
(二)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县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由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单位在签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一)查借阅人员必须2人以上,是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三)查借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四)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正式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一)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的干部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乡(镇)、街道、跨部门查借阅干部档案的,须事先在《库车县干部档
案查阅审批表》“查档事由”内详细说明。
(二)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档案室进行查借阅。
(三)查借阅人员须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持其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均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
(四)主管单位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并对各单位各部门查借阅档案的情况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
管档单位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借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六)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借档案必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三)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批注、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档案室对查借阅档案
单位在摘抄个人的履历、自传、考察材料等档案材料上加盖公章(注明盖章日期,不签署意见)。
(四)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翻阅。借用档案须限期归还,特殊情况须延长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五)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
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县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管档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中共库车县委组织部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待遇、因病死亡或奖惩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子女、亲属入党,参军政治审查,可查阅干部档案。编写史料,地方志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干
部档案。
三、除组织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必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干部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画、污损或抽出档案材料。
六、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借用单位应在《干部档案审查借阅批表》中说明理由,经主管干部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超期
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七、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附件1: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doc(请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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